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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六)机动车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注销其机动车清洗经营资质。
  (七)机动车清洗企业只收费不清洗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清洗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清洗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外,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执法程序和罚没款处理)
  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二条 (逾期缴纳管理费的处理)
  机动车清洗企业逾期缴纳管理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妨碍公务处理)
  阻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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