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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机动车清洗企业不得在道路上设卡强行拦车清洗。
  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制定机动车清洗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依照执行,保证清洗质量。
  第十四条 (损坏赔偿)
  因机动车清洗企业清洗造成机动车及所载货物损坏的,机动车清洗企业应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污物处理)
  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应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第十六条 (清洗收费标准)
  机动车清洗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机动车清洗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出具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 (清洗管理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并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立项同意的比例,收取机动车清洗管理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将机动车清洗管理费缴由市财政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统计要求)
  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建立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如实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清洗行业统计表》,按时上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机车车容不洁的,责令整改,并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已设置的机动车清洗设施移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清洗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资质复审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复审手续,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清洗经营资质,并通知工商、税务部门。
  (五)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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