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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

上海市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二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铁路货物运输能力,加速车辆、货位周转,确保铁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铁路运输到达本市铁路车站、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货物。
  第三条 (到货催领通知)
  货物到达本市铁路车站后,铁路车站应在开始卸货的二十四小时内,采用电话、传真、特快专递等通信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对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的,铁路车站应向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发出送车的预报、确报。
  第四条 (提取货物)
  收货人在接到铁路车站发出的到货催领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取货物。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收到送车预报、确报后,应做好接车准备。
  铁路车站对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应实行二十四小时提货服务。
  装卸作业单位对到达货物应妥善装卸、搬运、保管,并保证收货人提货方便。
  第五条 (免费存放期限)
  到达铁路车站的货物,可以在铁路车站免费存放二十四小时。免费存放期限自铁路车站发出到货催领通知的次日零时起计算。
  第六条 (货物暂存费)
  收货人逾期未将货物提离铁路车站的,铁路车站应收取货物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按日计算,其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铁路车站未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的,发生的货物暂存费由铁路车站承担。但因托运人、收货人原因造成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七条 (提货车辆放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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