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七项基本内容之一。我省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儋州、三亚、海口、琼海等市(县),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已开展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决定》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根据这一规定,我省应按《决定》的有关要求,用好用尽房改政策,尽快颁布《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今年下达的15000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各市(县)要抓紧落实。要把城市住房基金用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上来。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各级房改办要切实负责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关于按照《决定》要求制定我省房改实施方案
《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这一规定,省房改办要抓紧制定1994年度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备案。海口、三亚、琼山和儋州四市要制定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补充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市(县)要制定本市(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统一认识,部署工作,拟在近期召开全省贯彻落实《决定》的工作会议。
六、关于健全房改工作机构
《决定》指出,“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益的调整,房改中的提租、出售公有住房、推行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建设等都是政策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也是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因此,为有利于我省房改的深化,也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搞好工作,并结合当前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将实行工资收入与职务挂钩的实际,我们建议,将省房改办列为事业单位,明确级别,与省住房基金会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赋予其房改政策指导和贯彻实施、房改法规制定和执行等必要的行政职能,将“健全工作机构”落到实处。
以上贯彻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