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规定,“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鉴于我省第一步租金改革刚刚到位,考虑到物价指数控制目标,我省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今年暂不调整,但在明年内,各市(县)都应调整租金,提租的幅度应在第一步提租(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2~5.6%)的基础上有较大的增长,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8%,以后逐年增加,原则上到2000年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各市(县)都要根据上述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
租金调整后,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三、关于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我省有四个市开展了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其余15个市(县)尚未开展。今后我省出售公有住房,将统一按《决定》的规定执行。
(一)售房价格。《决定》规定,“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我们的意见,第一,凡按《决定》规定计算出的标准价超过成本价的市(县),采取以成本价和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并给予购房职工以全部产权;标准价低于成本价的市(县),可实行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第二,各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的售房成本价和标准价,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便综合平衡。第三,去年底海口、琼山、三亚、儋州四市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第四,去年底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经购房人申请,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第五、健全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的办法。为了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售房折扣政策。今后出售公有住房必须按《决定》的规定统一售房折扣政策,原海口等四个市的售房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按《决定》规定的标准价售房的折扣政策主要有三条,一是现住房折扣,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二是工龄折扣,双职工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三是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我省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物价增长指数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最高不超过应付房价款的20%。按成本价售房的折扣政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