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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贯彻国务守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是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是一件只能搞好不能搞坏的大事,应集中精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统一政策的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决定》,提出如下初步意见:
  一、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根据《决定》的规定,“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我省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已全面推行了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我们意见:原则上应按《决定》的规定在各市(县)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先进行试点,争取在1995年底以前铺开;个别市(县)或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再推行;凡未购买公有住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但未拥有全部产权的在职职工都有义务参加,已购买住房并拥有全部产权和建有私房的在职职工可自愿参加。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决定》规定,“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因此,在执行住房公积金起步阶段,我省应分别按5%缴交率掌握。
  (二)同时建立住房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的基本形式,是具有长期性、义务性、互助性的住房专项储金。《决定》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这些规定,参照上海等城市的经验,我省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住房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该机构名称可为住房基金会,与省、市(县)房改办合署办公。住房基金会要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同时,加快立法,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
  二、关于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租金改革始终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去年第四季度,我省按照原房改政策规定的租金改革目标,已在各市(县)实现了第一步租金改革。除白沙、保亭、琼中三县实行小步提租、不发补贴外,其余市(县)基本上是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租(实际上都未达到),同时发给租住公房职工不超过其标准工资5%的住房补贴。此外,各市(县)都有少数亏损企业经批准暂未提租也不发住房补贴,也有少数效益好的企业,租金水平已达到成本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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