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房改办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4]1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房改办《关于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指导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性文件。贯彻落实《决定》,将对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起到重要作用。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决定》在总结我国房改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决定》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七项基础内容,同时规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决定》围绕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对房改政策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国务院原有的房改政策(主要文件有:国发[1988]11号、国发[1991]30号、国办发[1991]73号)既有连续性,又有新的内容。新内容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是更科学准确地概括了近期房改的基本思路,强调住房制度改革要配套、分阶段推进;第二是明确提出了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三是要求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决定》规定,“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第四是要求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决定》规定,“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以成本价购房拥有有条件的全部产权,以标准价购房拥有部分产权。对标准价的计算方法,《决定》作了具体的规定:“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为实现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决定》规定要“做好原有政策与本决定的衔接工作。”主要有三条,一是“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二是“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三是“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