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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列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增列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的通知
 (琼府[1994]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管理局:
  今年,我省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后,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已达到纳税标准,须依法申报纳税。考虑到海南经济特区物价指数较高,职工生活费新增消费较多的实际情况,我省国内人士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包括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工资额、物价补贴以及十一类地区补贴。为了方便计税,上述扣除项目可综合计算为400元/人,作为新增费用扣除标准。即:工资、薪金所得先扣除新增费用标准400元,再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余额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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