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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7日)停止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1994]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在1995年底以前,依法同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用人单位新招收职工,必须从招收之日起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合同期限: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在订立或续延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劳动合同,一般只适用于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岗位。
  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合理确定。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而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六、任何单位不得录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新招收人员,对原已有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应确认其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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