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海南省第一批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通知
(琼府[1994]10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42处)已经确定,现予公布。各地、各单位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和《
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41号)的规定,组织文化、城建、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划定本地区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包括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和说明,并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制定制度,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附:1、海南省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42处)
2、海南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图案)(略)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海南省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42处)
(一)革命旧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11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1 中共琼崖地委第一次代表大会旧址 1926年 海口市
新华区
2 2 陵水县苏维埃政府旧址 1927年 陵水县
(琼山会馆) 陵城镇
3 3 陵水县苏维埃农民协会旧址 1926年 陵水县
(顺德会馆) 陵城镇
4 4 云龙改编旧址 1938年 琼山市
云龙镇
5 5 中共琼崖特委琼崖纵队总部旧址 1945年 儋州市
南丰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