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验收标准
(一)帐目清楚。各单位记帐及时准确,帐、款、权分设。会计资料能全面反映整个经济活动,收支全部入帐。会计帐目定期公开。各站、办、所及乡镇企业无侵占、截留、挪用、拖欠村社资产问题。使用乡统筹费的单位自觉遵守“报帐核销”制。
(二)家底清楚,产权明晰。集体或国家资产流失的原因要查清,损失得到补偿。农村积累提取比例符合规定。
(三)内外欠款情况清楚,还款计划全部落实,“钉子户”依法受到制裁,清改验收时内外欠款至少下降20%。清回的款项交由乡农经站代管,清改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高利抬款得到清理,责任人受到应有制裁,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
(五)农民负担控制在定项限额内,资金和劳务负担均纳入了会计帐内核算。非生产性达标得到纠正,反弹的农民负担项目得到清理。国家在乡镇的站、办、所行业作风端正,没有强行摊派、强行服务、强行集资的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三乱”得到控制。
(六)超编人员控规定全部减掉。
(七)新、老积累全部“折股乡管”。各级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全。没有干涉合作基金会正常融资活动的行为,违法干预积累资金管理和融通的行为依法得到了处理。
(八)农民负担由各受益单位和个人分摊,乡统筹费全部实行农经站“三个一”管理。
(九)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了标准化。即:统一会计科目、记帐方法和核算程序;村、社和农经站均使用省农经总站统一制发的标准帐簿凭证、合同文书和审计文书;其他站、办、所也按规定使用了标准帐簿,凭证记帐。管理人员凭《会计证》、《珠算证》、《审计证》、《仲裁员证》上岗。
(十)各项法规落到了实处,违法行为得到了控制和依法处理。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经常性的审计检察工作。财务混乱问题从根本上得到了治理。
(十一)建立健全了农经机构和制度。建立了各级农经站、农村审计站、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合作基金会。农经站负担起集体资产管理和评估职能。纠正解散、下放农经站和对农经站“断奶”的行为。清改后帐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满意。各项财务、会计、资产、合作基金等管理制度健全。
清理出来的经济问题,要按照《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领导一定要态度坚决,对于严重违法违纪,态度恶劣,群众意见大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