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务管理工作由随意性改为标准化管理。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包括实行统一的财务及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的会计科目及计帐方法;具有完整统一的会计核算内容。乡镇站、办、所及村、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都要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乡镇农经站、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农村审计站、农村合作基金会及村社都要使用省农经总站统一制发的会记帐簿凭证、承包合同文书和标准化审计文书。其他乡镇站、办、所要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帐簿凭证。各级农经站人员和村社财会人员必须凭省农经总站统一发放的《会计证》、《珠算证》、《承包合同仲裁员证》、《审计证》上岗工作。
(五)农村财务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改为依法管理。这项改革就是在今后农村财务管理上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改为主要依法管理。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
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
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不能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各市县要加强农村审计站和农业检察室建设。对于清改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彻底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
(六)农村财务由周期性清理改为经常性审计检察。这项改革的目的就是依靠经常性的审计监督,把财务管理混乱消灭在萌芽之中,从而彻底扭转周期性清财的被动局面。要全面、认真地宣传贯彻《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农村审计站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事业单位的集体资产要实行经常性的审计,乡镇农村审计站对村、社的财务及农民负担,要实行帐前月审,每季度还要对这些单位进行抽审,县级农村审计站对乡镇涉农的站、办、所每半年审计一次。为了强化审计功能,乡镇农村审计站长由县级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局任免;县级农村审计站负责人的任免要报省农村审计总站备案;地级农村审计总站负责人任免要征得省农村审计总站同意。各地在这项改革中,要把审计、检察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审计出的重大案件,各级农业检察室要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