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内外欠款,化解农村债务链。要全面清理集体债权、债务。对债权逐笔进行核实、登记。对内外欠款,要积极进行清理,并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拖着不还的要依法起诉。
对乡镇站、办、所及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物资、资源等要进行清理,限期偿还并支付占用费。
(四)清理高利抬款,解决负债过大问题。对集体或企业的高利抬款要逐笔进行登记。属于干部利用职权向集体放贷谋取个人私利的,除给予必要的教育或政纪处分外,均应没收全部利息。属于既欠集体款项又向集体放贷的,除取消高利抬款利息外,同时扣转放贷本金抵偿欠款。属于套取国家资金以及套取贷款向集体高利放贷的,必须取消高利抬款利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集体生产经营而高利抬款的,原则上先还本金,后还利息,但年利率不得高于当地银信部门同期利率的20%。对于已付的超规定的利息,1993年1月31日前的,要全部追回;对于1993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高利抬款,除全部追回利息外,还要对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如发生损失,其损失部分由负责人和责任人承担。至今未付利息的,按以上规定办理。
(五)清理农民负担,坚决制止“三乱”。一是要清理并取缔一切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劳的达标建设。非生产性建设只能在定项限额内统筹安排,不准超出定项限额。对于必需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也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一般以满足最基本需求为准。具体的标准执行吉发[1992]6号文件。二是要清理劳务。一方面要清理以资代劳款项。对于已经发生的款项,其日工值按当时确定的为准。今后农民所承担的义务工、积累工,以出工为主;出车工的,以县为单位,由农经站制定折合人工标准,一般不搞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要由乡镇农经站根据本乡镇各村劳动力日均收入水平制定各村标准日工值,并报县农经总站批准。代劳金由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核算。民兵训练费、民师工资、建勤工以资代劳款等禁止搞县级统筹。不得无偿动用农民劳务修建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公路。另一方面清理劳务不入帐“空中飞”的问题。三是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对于中央“两办”和省政府已明令废止,而又反弹的农民负担项目,要全部废止。四是清理“上打租”和变相“上打租”,禁止预收统筹提留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对于省政府[1993]7号明传电报下发后,仍搞“上打租”和变相“上打租”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处理。五是清理“三乱”。要清理涉农的各种服务和各种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对于未经省政府及以上机关批准的,要全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