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管理,按照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严格审批条件。国有企业对外出售股权或以国有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和产权登记,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评估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合同批准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必备文件。凡未经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外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要按中外双方的投资比例,分别提供投资贷款担保,中方不得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方的投资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得承诺保证外方投资的回报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外经、外贸、工商等部门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认真把关、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过程中,对中方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压低评估价值,对外商承诺优惠条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广泛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以及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按照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1994]2号)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投资折股的依据。特别要重点抓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的资产评估。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以及科学技术等无形资产在内的企业资产评估,实行统一的专职管理,防止政出多门,人为分割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要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工作行为,做好各行业的评估立项、确认和评估机构资格审核等管理工作。凡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项目,没有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委托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确认,要严格把关,对评估引用的制度、法规,选择的经济技术参数,采用的评估方法以及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数额,要进行全面审查,以保证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各级政府和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不得进行行政干预,不得限定评估时间或升值幅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遵守职业道德,不能客观、公正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要坚决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