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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组织产权界定工作
  产权界定是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清产核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界定各类企业产权关系,使企业产权关系明晰化。当前,重点是要抓好企业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兼并等产权变动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之前的产权界定工作。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归属,要在理顺国家、集体和个人产权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加以界定。对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照有关法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瓜分和公开或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严肃处理。
  三、积极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是产权管理的基础,是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产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登记,并结合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补充和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配合企业工商登记,进一步扩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制度,使企业更明确地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和责任。
  四、加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股权的专职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能。一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时,参与审批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总体方案、股权结构和股票预计发行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企业进行改组的资产范围和重点、国家股比例;确定国家股持股单位及股权代表。二是行使或委托行使国家股权,除按政府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行使和持有的国家股权外,国家股权授权由其他机构行使和持有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三是做好国家股股利的监缴工作。国家股利收入由各级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负责监缴(尚未建立产权经营机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管,下同),并由其决定国家股收益的投向以及是否留在企业有偿使用。四是做好国家股股权的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增购国家股股权须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家股股权的转让应由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的目的、数量、对象、方式、条件和转让收入的投向等内容,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国家股转让和股票交易的规定进行交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外的持股单位,在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国家股收入的使用计划和实施结果。国家股转让收入可用于购买须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配股或购入其他股权,也可用于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
  五、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国有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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