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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乡镇煤矿的通知

  (四)国有煤矿所属集体所有制和职工开办的小井先由国有煤矿搞好“内清”工作,办矿审批及采矿登记按《条例》规定到所在地政府办理。
  在吉林省境内的部队煤矿,由沈阳军区长春企业管理局、省军区负责清理整顿。办矿审批、采矿登记统一到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六、巩固清理整顿成果
  为了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建立煤矿依法开采的正常秩序,避免前清后乱、出现反复,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落实并加强对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年产10万吨煤炭的县(市、区)和3万吨以上的乡镇要建立煤炭工业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明确其职责、权限,做到责权统一。县(市、区)对乡镇煤矿实行产、运、销统一组织管理。要采取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煤炭产销进行宏观调控。
  (二)制止、堵塞非法开采,实行煤炭资源管护责任制和“五不准”。
  1.整顿结束后再出现私开矿,所在村委会、所在国有煤矿要立即制止,并报告乡镇政府和县煤矿管理部门,政府要及时处理。再出现越界开采的,要坚决封闭矿井,吊销证、照。
  2.“五不准”是:无证矿井所产煤炭不准销售;收购无证矿井煤炭转销的不准办理铁路运输计划;任何单位不准向无证矿井供电、送风、转供火工品;国有煤矿单位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不准向无证矿提供资源资料和技术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煤矿干部不准纵容、包庇非法开矿。违反“五不准”的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可以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划出一定范围的煤炭资源供乡镇煤矿开采。中直、省直煤矿范围的由省煤炭局审批,市、州、县属煤矿范围的分别由市、州、县煤炭局审批。鼓励乡镇煤矿用巷探方式勘探并开采零星资源和储量表外资源。
  (四)对乡镇煤矿的扶持采取“以矿养矿”的政策,按“小煤矿,大服务”的方针,从乡镇煤炭提取的煤炭发展基金和集中使用的维简费,主要用于乡镇煤矿勘探资源,建设运煤公路、输电线路、矿灯站、煤炭集运站、集中火药库等煤矿公用设施,以及发放低息贷款等方式回投于乡镇煤矿。对复采残煤的乡镇煤矿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五)国有煤矿要扶持乡镇煤矿的发展,在技术、设备、煤炭装运设施上支援乡镇煤矿,共同受益,共同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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