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煤矿均达到规定的办矿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四)煤炭行业管理得到加强,生产建设、技术改造、煤炭销运、煤矿专用物资供应等工作在本地区形成规划的管理秩序。
(五)乡镇煤矿年产万吨以上、开采比较正规的煤矿形成骨干,总产量有所增加,促进了农民脱贫致富和国有煤矿摆脱困境。
(六)国家税收、地方财政收入有所增加,乡镇煤矿发展基金增加积累。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一)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实行逐级负责制。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州、县(市、区)要成立整顿领导机构。省清理整顿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具体负责组织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整顿工作。要解决好在乡镇煤矿管理中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问题。
省煤炭局是省政府对全省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类煤矿都要服从煤炭部门的行业管理,各部门要支持煤炭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煤炭部门要注意听取地方和其他部门的意见。
这次清理整顿,主要理顺五个方面的工作关系:
1.煤矿安全管理。煤炭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职责。劳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包括煤炭部门在内的各有关部门都要服从检查监督。
2.煤炭资源管理。地矿部门是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对煤炭资源勘查、采矿的登记和发证、资源纠纷调处及无证开采的查处工作。煤炭部门要对全省的煤炭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对开采方案进行审批,并协助地矿部门进行煤炭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煤炭生产管理。采煤是特殊性很强的行业,受多种灾害威胁,必须严格管理。办矿标准的制定、从事煤炭生产的审批以及监督、管理是煤炭部门的责任。
4.专业知识培训。按《
矿山安全法》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矿长的专业知识培训,由煤炭部门负责,劳动部门检查监督。
5.安全责任。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乡镇长和办矿单位负责人是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重要责任者,发生事故要承担责任。
(三)此次清理整顿,可按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开展清理整顿、复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顿方案,整顿验收一级管一级。整顿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写出专题报告报省政府,抄送省煤炭局。整顿工作1995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