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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乡镇煤矿的通知

  (一)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矿,一律停止开采,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无任何审批手续,任意布点,进入国有矿及有证乡镇矿范围内争抢资源的无证矿点,一律予以取缔,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2.在国有煤矿矿区内,经国有煤矿同意,并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资源有保证,符合办矿条件,或经整顿达到标准的无证矿井,可补办办矿审批和采矿登记手续。
  3.在国家勘探井田外和国家规划区外,自探自采的无证矿点,达到办矿条件的,可补办办矿审批和采矿登记手续。
  (二)虽持证生产、但有严重问题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分别处理:
  1.超层越界、滥采乱挖的小煤矿,一律无条件退回原界,继续越界采挖的,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对审批发证不严,资源不落实,布点过密,争抢资源,不具备办矿条件的小煤矿,停产整顿,重新审批。
  3.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关闭,不具备部分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关闭。
  4.对破坏国家资源,影响国有煤矿生产和安全,危及铁路、公路、水库和工业广场、保安煤柱、公用设施、住宅等的小煤矿予以关闭。
  (三)对矿长及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审验。无《矿长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不能担任办矿负责人,无《煤矿特殊工种资格证书》的不准上岗作业。无瓦斯检查员的矿井不准生产。
  (四)实行一井一证制度,一矿多井的要分井办理办矿审批和采矿登记手续。煤矿办理《营业执照》时,凡属一矿多井的,要在《营业执照》上说明。
  (五)整顿乡镇煤矿煤炭的销运秩序。
  1.无证矿井非法开采的煤炭不准进入市场。
  2.乡镇煤矿只准销售自产煤炭,销售煤炭不准无票据现金交易。
  3.整顿煤炭经销单位,除物资部门的燃料公司、煤炭部门的煤炭销运单位外,煤炭经销单位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出据的资格认证,才能在工商登记时将煤炭列入经营范围。煤炭经销单位收购煤炭,必须补交应纳税款和省规定的各项基金、费用。
  4.凡发现掺杂使假坑害用户、哄抬煤价扰乱市场、偷税漏费损害国家利益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对煤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经销单位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清理整顿达到的标准
  (一)本地区没有无证非法开采、无照经营的小煤矿。
  (二)乱采滥挖、破坏资源的现象得到制止,煤炭资源得到合理开发,资源回收率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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