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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乡镇煤矿的通知

  1.办矿负责人是否经过县级以上煤炭和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煤炭部门颁发的《矿长证》和劳动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试,持有《煤矿特殊工种岗位资格证》。
  2.是否具备《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措施。
  3.每个生产矿井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矿井安全条件合格证》和煤炭部门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待国家颁发后执行)。
  (三)每个矿井是否有经县级以上煤炭部门批准的符合《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要求的矿井初步设计(或开采方案),矿井建设是否按设计施工。
  (四)进入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是否有提供资源单位的协议书和煤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是否危及国有煤矿正规矿井的生产和安全。
  (五)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进行了税务登记,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纳税,是否按省政府规定提取和缴纳了地方煤炭发展基金、维简费和管理费用。
  三、清理整顿办法及处理原则
  此次清理整顿的目的,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煤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调动各方面的办矿积极性,加强煤炭工业的行业管理,形成规范化的办矿、生产、销售秩序,引导和促进乡镇煤矿走上依法办矿、合理布点、正规开采、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轨道。所以,清理整顿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法、依法整顿。要依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有关法规,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要引导、扶持依法办矿的乡镇煤矿正规办矿、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要采取坚决措施,制止和管住违法办矿、滥采乱挖的行为。在解决各种问题的同时,注意正本清源,予以根治,避免出现反复。
  (三)实事求是、分类指导。要从我省实际出发,抓住资源划分和办矿审批、正规开采和安全生产、煤炭销售秩序混乱三个关键环节开展工作。要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按照上述原则和整顿重点,对清查出的问题,按下述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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