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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乡镇煤矿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整顿乡镇煤矿的通知
 (吉政发[1994]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煤矿发展很快,煤炭产量由1978年的245万吨增加到1993年的615万吨,增加了一倍半,占全省煤炭总产量的四分之一,为解决我省缺煤问题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不少小矿未经审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私采滥挖;有些矿井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事故频繁,伤亡严重;有的非法进入国有煤矿矿区采挖煤炭,扰乱国有矿山的生产秩序;有些个体采煤挂靠乡镇、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机关,享受减免税待遇,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管理混乱;煤炭经销单位过多过滥,有的以办矿为名,非法收购煤炭,转手倒卖,偷税漏税,牟取暴利,哄抬煤价,扰乱市场,掺杂使假,坑害用户等等。最近几年省政府连续部署几次清理整顿,虽然取得一些阶段性效果,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些地区已出现管理滑坡,小煤窑开采失控的现象。上述问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用两年时间对乡镇煤矿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把乡镇煤矿纳入健康发展轨道的部署和要求,为贯彻“扶持、整顿、改造、联合、提高”的方针,切实解决我省乡镇煤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我省乡镇煤矿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整顿范围:全部乡镇煤矿,包括乡、镇、村、街开办的集体煤矿,军队煤矿,国有煤炭企业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煤矿,煤炭系统外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煤矿,非国有联营矿,股份制煤矿,私营煤矿以及个体采煤。
  清理整顿重点:
  (一)无证开采的小煤矿。
  (二)威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危及公共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小煤矿。
  (三)已超越原审批范围开采的小煤矿。
  (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五)以办矿为名,本身不生产或只生产少量煤炭,主要从事收购煤炭转手倒卖的小煤矿。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每个矿井是否按《矿产资源法》、《吉林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履行了办矿审批手续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是否按《矿山安全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发[1991]1号)的要求达到了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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