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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一是任何出口企业都不允许经营“四自”(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即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业务,凡再出现经营“四自”、“三不见”业务造成骗税的,一切责任由出口企业承担,一律按骗税行为处理。二是外贸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退税有关凭证的审核,特别是对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要从货物流转、资金支付、财务帐册等环节进行审核,未审核清楚之前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如发现有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立案调查。凡有意使用虚假专用发票作退税凭证申报出口退税的,一律按骗税行为处理。已骗取出口退税的,除追补所骗税款外,还要按征管法规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半年。三是结合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今年以来的出口退税情况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四、依靠现代化技术,加快建立我省计算机稽核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广运用计算机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建立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并加快普及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开票机的做法。发票管理工作要从事后稽核转为事前监控,使我省发票管理工作尽快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税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发票管理机构和有关的管理制度,从发票的运输、发放、保管、使用、核销、审核、检查、抵扣等环节实行严密的管理。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供应对象和供应数量。对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一律不得供应专用发票。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要进行整改。在整改期内,专用发票由企业领用,由税务机关代管,企业用票时,在税务机关直接监控下填开使用。对大额专用发票,也可视情况实行由税务机关代管的办法。要开展经常性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严格审查企业的进项税额,未检查清楚一律不得予以抵扣税款。要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严明纪律,坚决抵制各种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对执法违法的税务人员要从严处理。
  六、宣传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有关法律规定,宣传如何正确使用或辨别真假发票。对一些典型案件要曝光。要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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