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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4]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今年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的流转税制度,推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运行机制。半年多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为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近来在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上出现了不少问题,不法分子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利用发票非法牟取暴利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和个人,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个别税务人员有章不循,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开了方便之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国家收入大量流失。为了强化发票管理,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特请示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把发票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对本地区发生的利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公安、检察、法院、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审计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议公、检、法机关加强对发票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在逃犯罪分子尽快缉拿归案;对伪造、倒卖、虚开、代开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重大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端正经营思想,增强法纪观念。纳税户要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隐瞒营业收入。凡违反规定为他人虚开、代开发票及开出“大头小尾”发票进行偷骗税的企业和个人,除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收回发票,并停止供应发票,其经营所需的发票,逐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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