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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委《黑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五、实施措施
  (一)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安居工程”所需资金通过4条渠道解决:(1)充分利用银行贷款。力争国家多给一些“安居工程”贷款;省内解决一部分贷款;开展职工购房分期偿还抵押贷款;发行住宅债券和组织住宅储蓄等。(2)充分利用房改资金(3)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建房资金,吸收企事业等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利用个人购房的预付款等。(4)地方财政的投入。
  (二)搞好“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及选点。要按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和详细规划的要求来编制“安居工程”规划。同时,要根据项目的大小,按照规定的指标,规划好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建设项目选点不能安排在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也不要安排在生活、交通都不方便的远郊区地段。要节约用地,尽量利用城乡结合地段和大厂、大学、大单位闲置用地。
  (三)按照“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搞好“安居工程”的住宅设计。要根据当地的生活习惯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确定设计标准。要提高住宅使用功能,研究室内设计的合理化、可变化等等。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环境质量和设计水平。
  (四)抓好“安居工程”的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居工程”的建设项目要通过招标优选施工队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使工程一次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优良品率必须达到30%以上。对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验收规范》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五)“安居工程”要紧密结合房改进行。所建住宅平价供给住房困难房,不出租,不供给单位。产权归购房者。有条件的单位可对购房职工以适当补贴。
  六、优惠政策
  (一)“安居工程”是专为城市中低收入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住房困难房统一建设的住房,由个人出资按建房成本价购买(不属于商品房),因此,在税费收取上按个人建设的普通住宅给予优惠。
  (二)“安居工程”住宅的价格只包括建设成本,其他费用不得摊入。
  (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1991]40号)文件和各市政府自定的有关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建房和危房棚户改造等住宅建设的优惠政策可做为“安居工程”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其中属于税收的优惠,按新税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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