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概算,到2000年底全省城镇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如达到8平方米,今后7年内,总计尚需新建城镇住宅8,184.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现有人口需增加4,710万平方米;新增人口需增加2,110.4万平方米;旧房拆除需补建住宅1,364.1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需新建1,169.2万平方米,总计需要投资818.45亿元,平均投资116.92亿元。
根据以上情况和加速解决住房困难户的需要,对我省“安居工程”的规模确定为:近三年建设平价房1200万平方米,其中1994年300万平方米,1995年400万平方米,1996年500万平方米,平均每年400万平方米,等于1993年全省新建住宅总面积的29.3%,每平方米造价按不超过1,000元计算,三年共需投资120亿元。
三、建设标准
(一)“安居工程”全部建设平价住宅,按中、低标准进行建设。以两室房型为主(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根据需要可安排少量的一室和小三室户型。
(二)平价住宅原则上按建设成本价或根据当地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出售。其售价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平价住宅的建设成本包括: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造价、用地费用(指征用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贷款利息和3%管理费。
(四)“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各地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配套的,其配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配套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建设方式
“安居工程”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建设,要与城市改造以及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建房等住宅建设结合起来。凡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建设的均为“安居工程”。
(一)由政府统一组织,指定开发企业或机构建设平价房住宅小区和住宅区。
(二)结合危房棚户区改造进行建设。
(三)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建房和职工个人投资建房等方式进行“安居工程”建设。
(四)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安居工程”进行综合开发,但为了协调其正常经营,可在开发“安居工程”的同时,安排20%的商品住宅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