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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委《黑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建委《黑龙江省“安居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
 黑政办发〔1994〕36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委制定的《黑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近几年来,我省城市住宅建设发展很快,住房解困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到1993年年底,全省共新建住宅2745.5万平方米,改造危房棚户区284.8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改善了居住条件,住房特别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全省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还有274700户,大中城市还有70片棚户区420万平方米,其中危险住宅110万平方米急需改造。随着城镇人口增长、新婚家庭的增多和家庭日趋小型化,目前每年可提供的解困房数量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到2000年,要达到我省居住的小康水平,全省城市尚需新建住宅8184万平方米,投资800多亿元,平均每年需新建住宅1169万平方米。为了完成这一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我省将实施“安居工程”,加快全省城镇住房解困工作。
  “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加快解决和改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关系社会稳定、国计民生的大事。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本世纪末,实现我省城市住宅达到“小康”居住水平的目标。

           黑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实施“安居工程”方案如下:
  一、目的
  实施“安居工程”的重点是解决大中城市中低收入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是党和政府加快城镇住宅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国计民生的大事,对发展房地产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实现小康水平,将起到重大作用。
  二、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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