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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表彰和奖励的条件)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出色完成质量核验监督工作的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
  (三)为创建市级以上优质建设工程作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或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未经质监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经核定为质量不合格而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勘察、设计和监理任务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由于勘察、设计原因或监理过失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可由市建管办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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