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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开工前的义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二)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施工管理组织,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
  (二)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三)按照施工方案明确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
  (四)落实建设工程的其他质量保证条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进行复核;
  (二)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施工中的义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组织施工,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除前款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进行核查。
  (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作进场试验;按规定需由检测单位检测或鉴定的,应委托检测单位检测或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
  (三)根据施工状况需对设计文件作变更的,应及时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四)执行施工规范和技术工艺标准,做好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
  (五)隐蔽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按照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签署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进行质量抽查测试和核验,填写质量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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