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建设单位,除按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设计单位提供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或擅自修改经批准的施工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设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设计资质等级、吊销设计证书以及取消设计资格的处分,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对违法设计的直接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市规划主管部门可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或未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以及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验复线而进行施工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施工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施工资质等级、吊销施工证书以及取消施工资格的处分,同时按规定处以罚款。
对违法施工单位的直接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市规划主管部门可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违反城市规划及本办法规定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其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原批准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处罚通知书规定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天加缴被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按《
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国家、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干扰、阻挠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