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续建或临时设施等工程建设,应严格依照城市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要求,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划管理,按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城市新开道路、桥梁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过道路预埋管线),应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建设同步建成。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埋设管线。
在原有城市道路上确须进行开挖埋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城建及公安交警等部门办理开挖道路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市各项地下管线工程,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对各项管线间的水平净距、交叉垂直净距及埋土深度等规定要求进行敷设。
第四十三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各项管线工程,原则上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电力、电讯缆线等管线逐步按规划要求改为地下敷设。新开设的微波通讯线路,不得穿越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区。
第四十四条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以及河道、海域和涉及净空控制、通讯设施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反规划用地:
(一)未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证件而占用土地的;
(二)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位置、范围、用地数量和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
(三)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
(五)临时用地逾期不退还的;
(六)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园绿地的控制用地的。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反规划建设:
(一)未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