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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出。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带、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高压线路走廊和岸线,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浴场、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地、荒地、滩涂、海岸、河岸进行采石、挖沙取土、堆置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集体、个人建设需占用土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先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好村镇建设详细规划,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按用地计划划地建设。

第六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及外装修等各项建筑工程的,均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施工。
  第二十七条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土地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
  (二)年计划立项批文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最新测制的建设项目拟建位置1/500地形图;
  (四)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还应按规定提交报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环保、消防、交通、海监、港监、水利、航空、文物保护以及园林绿化、人防、供电、通讯、无线电管理及环卫等的建筑设计方案,按有关部门规定送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审批。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
  中外合资或外资设计单位可按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设计任务,但应遵守我国的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主干道道路红线两侧各60米范围内,次干道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范围内,海岸、河岸、城市重要地段、城市建设项目已定点规划地段以及旧城区范围内的现有私房,只能进行解危性维修和临时性门面装修,不得拆建、改建和扩建。华侨房屋业主申请自拆自建的,按《汕头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凡在上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地段,私人建造房屋的,应以集资统建为主,并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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