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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八)建筑立面的要求: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旧区改建的居住环境要求:
  (一)旧区改建应控制人口规模,合理调整布局,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交通、绿化、给排水、通风、采光、消防等条件,综合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二)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严格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转产。
  第十四条 旧区改建应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留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人文景观。对国家、省、市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体现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应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凡在保护区内及其周围进行建设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布局,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不得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的环境。
  第十七条 凡已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办理计划任务书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需使用土地的,申请用地单位应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的出让或划拨手续。
  第十九条 每个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报,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总体设计分片或分段申请用地。
  第二十条 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的地块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如确需改变的,申请用地单位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市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市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已批出的或已使用的地块提出收回或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回或调整用地经济补偿问题,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国土房产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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