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密度:新区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建筑或总高度24米以下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0%,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或总高度24米以上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25%;旧区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
(二)容积率:新区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4.5;旧区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5.0。
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容积率分别计算。
(三)建筑间距:新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8-1.0倍(点式建筑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高层建筑十层至十九层的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二十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6米。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根据消防、交通及景观要求,一般多层建筑不得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旧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6-0.8倍(点式建筑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十层至十九层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7米;二十层以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5米。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根据消防、交通及景观要求,一般多层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四)沿街建筑退缩道路红线要求: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4.0米以上;属十层至十九层的,每增加一层,增退0.8米;属二十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在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区间路两侧的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2米以上;属十层至十九层的,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属二十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退0.5米。
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容量、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红线。
(五)配套设施:新、旧区各项开发建设工程,应坚持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先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建设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
(六)绿化要求:新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少于30%;旧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小于25%。工业小区及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块的绿地率按上述标准减少5%。
(七)停车场(库):新区建设,属住宅小区及住宅组团建设的,按总建筑面积的10-12%(高层建筑取上限)配套停车场(库);属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建筑组团建设的,根据车流量,按总建筑面积的12-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建设,则按新区标准减少2%配建停车场(库)。
城市公园、旅游区、渡假村、别墅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数量和规模,按实际需要,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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