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勘察测量工作;
(七)检查、监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
(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他业务。
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可设立若干规划管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城市各项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二个层次。
城市各项规划的制定,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遵循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条 城市各项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包括外资、中外合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保证规划质量;报送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各类规划、用地、建设工程使用的地形图纸,一律采用北京坐标系统。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城市各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对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旧区系指大华路、饶平路以西,梅溪河主航道以南的旧城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除上述范围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体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其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