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9月5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5日)废止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4〕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把汕头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各项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汕头市辖各区全行政区域及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能源、交通等重要设施和其它建设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有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规划区的各项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并审查建设项目的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出具《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确定用地规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