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
关于做好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豫政办〔1994〕51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省政府同意省粮食厅《关于做好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安排好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做好产区和销区粮食购销衔接工作,是稳定市场、稳定价格、确保供应的重要前提,对抑制通货膨胀,尽快缓解物价上涨过猛势头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32号文件提出的“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顾全大局,保证完成省下达的调出(入)计划。对省内调拨的粮油,各级农业银行要确保资金供应,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保证运输,税务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总之,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做好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工作,进一步稳定粮食市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省粮食厅关于做好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的报告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2号文件关于做好产区和销区粮食购销衔接工作,安排好当地粮食总量平衡的要求和最近国务院、省政府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的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安排好我省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省厅根据秋季农业收成及库存情况,具体安排了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实行省、市(地)、县三级负责制。省负责省内总量平衡,市(地)负责本市(地)内总量平衡,县(市)负责本县(市)内总量平衡,哪一级出问题由哪一级负责。
(一)对郑州、洛阳、平顶山、三门峡4个有粮食缺口的市由省负责安排,从产区定购粮中对口调入,一次安排到接新。调拨量为3.55亿公斤,其中:小麦3.4亿公斤,大米0.15亿公斤(对口调拨计划见附表)。省内定购粮食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调出调入区都必须把计划落实到县(市),保证完成。调入区要主动与调出区联系,以县(市)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分月运输,现款结算。调出调入区都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主动协商解决调拨中的具体问题。调拨时间,小麦全省统一从本年7月开始至次年4月底止,大米从本年10月至次年7月底止,具体分月调出(入)计划由双方协商。为确保全年计划的完成,本年12月底前调入量不得少于全年计划的60%,明年2月底前再完成20%,其余20%4月底前完成。调拨时间可以提前不能错后。在计划执行中,因调出方原因影响调拨计划完成的,应顺延执行;因调入方原因影响调拨计划完成的,本段调拨计划作废,由产区自行处理,市场出问题由调入方负责。调拨价格,以调出地粮食定购价格加上费用(每公用小麦为5分,大米为1角)为基础再加合理季节差价(小麦从7月1日起,大米从10月1日起,每月每公斤再顺加1.6分)作为调出区火车板交货价。调拨中费用划分,仍按原商业部制定的粮食系统内部调拨粮食有关规定执行。即调出方负担“最后发货点”火车开动前的一切费用;火车开动后一切费用由调入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