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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做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失效]

  六、自营企业在国家有关进出口优惠政策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自营企业经营出口业务,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省外经贸委对新批的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要给予优先照顾。对实行招标或拍卖办法分配配额、许可证的,自营企业与外贸专业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参加投标和竞购。  
  七、自营企业出口产品退税,要实行与外贸专业公司统一的退税办法,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给予及时、足额退税。
  八、简化自营企业出国人员审批手续。自营企业可根据外经贸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本企业经营出入境业务人员名额及名单,报省涉外主管部门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企业厂长(经理)出国(境),按干部管理权限政审,其他人员由本企业组织或人事部门政审。目前尚没有赋予出境人员政审权的自营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地委组织部门转报省委组织部授予出境人员政审权。上述人员出入境,企业可凭外商邀请函电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要在三天之内作出答复。经批准后,由外事部门办理签证及出境手续。
  九、简化自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维修服务和经营窗口手续。自营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在境外(港澳除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和经营窗口,中方投资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中方投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年自营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者,需要在港澳设立经营窗口的,可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帮助申报常驻港澳人员名额。
  十、鼓励自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创立商标信誉、争创国际名牌。对于同一商标,国内是生产企业注册,国外是外贸企业注册的,生产企业获得进出口权后,外贸企业可将国外注册商标有偿转让给生产企业使用。对外贸企业在国外已注册的商标,自营企业需使用时,可与外贸企业协商,依法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保证使用该商标产品的质量,外贸企业应给予支持。
  十一、加强对自营企业外贸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省外经委要制订规划,分批分期对自营企业及新批其他外贸企业的业务人员进行国际经贸知识和进出口业务培训。省教委及各大专院校对此项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要根据社会需要及时增设对外经贸专业。有条件的生产自营企业,还可以把业务人员派到省内外的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或国外进行学习培训。要通过多种培训形式,使其尽快熟悉外贸业务,与国际市场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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