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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做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停止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做好
 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4〕67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37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自营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充分发挥自营企业的优势,根据我省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自营企业进出口业务范围。自营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进出口业务机构。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设立全资进出口公司。允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兼营其他企业的同类和相关产品,企业集团享有的进出口经营权,允许其成员企业共同使用。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支持其申报对外工程承包经营权。
  二、自营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包装物料、元器件、配套件免征进口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海关实行监管。自营企业还可以开展来料加工、中小型补偿贸易等业务。
  三、积极帮助自营企业解决出口产品的运输问题。要把自营企业出口产品车皮计划列为优先保证的重点,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对外出口业务需要,优先审批、优先发运。企业出口产品运输可凭出口合同或信用证向当地铁路部门申报,实行单报单批。特殊情况急需时,由企业所在地经委报省计经委,由省计经委商铁路部门给予个别研究解决,保证出口合同的执行。
  四、做好自营企业出口所需流动资金的供应工作。各专业银行对生产自营企业进出口商品所需资金要给予大力支持。允许自营企业在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抵押贷款。自营企业的出口信贷,应与外贸专业公司实行同等贷款的优惠利率。对于自营企业的出口贷款,各专业银行要在核定的贷款规模内,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需要优先安排。自营企业可设立出口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优先解决自营企业出口产品所需能源、原材料。各级生产调度、物资供应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出口产品生产所需的能源、原材料。出口产品能源要优先安排,保证供应。实行计划分配的物资,有关部门在分配时,要依据企业出口创汇实绩,给予重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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