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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1991年至2001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日)停止执行(原因:2000年9月施行的《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已涵盖其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社会职业
 介绍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4〕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劳动厅《关于加强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纷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这对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方便单位用人和劳动者就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相应的管理工作未跟上,给劳动力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带来不少问题。为加强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开办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管理。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家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开办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发《职业介绍许可证》,才能办理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将登记情况抄送劳动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如兼营职业介绍业务或提供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服务,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发证。凡从事社会职业介绍业务的人员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业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持证者才能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目前已经开办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要到劳动行政部门补办审核手续;从业人员未经业务考核的,应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二、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一般只允许开展省内城乡劳动者的职业介绍工作。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介绍外省劳动者入粤就业,不得从事境外劳务输出和介绍境外人员入粤就业业务。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务集市,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通过刊物和新闻媒介公布用人和求职信息,须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保证服务质量。开展职业介绍服务,要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负责,除提供信息外,还必须负责沟通双方联系,协助建立劳动关系。提供用人信息服务,须有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后,在一个月内设有为用人单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或为求职者找到愿意就业的工作,除登记费外的其它所有费用都要悉数退还。收费项目要公开标价,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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