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对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合同,监督其必须载有安全生产指标、措施、考核办法,保证安全生产。
(四)辖区内发生各类重大事故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工作。
(五)向上级政府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八、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的职责: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确保安全生产。
(二)研究布置生产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具体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做好车、船运输及小煤窑、建筑、烟花炮竹、农机等乡镇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乡镇企业改善安全防火设施和劳动条件。
(四)负责落实乡镇企业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对无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防尘防毒设备的项目不准投产,尤其要加强对“三来一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坚决制止将生产车间、仓库及职工宿舍混合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做法。
(五)本地区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六)听取并回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
九、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二)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具体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三)建立健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构和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机构,督促检查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改正,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四)抓好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