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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
 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
 (粤府〔1994〕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已作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劳动厅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

           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1994年11月修订)

  一、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职责。
  二、省长、市长、县(区)长、乡(镇)长是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对分管战线的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下同)负有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三、省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的办法和措施。
  (二)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省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发生特大恶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四)向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省的安全生产情况。
  四、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省长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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