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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切实加强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91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已印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思想认识。国办发〔1994〕64号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林业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文件。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向全社会深入广泛地宣传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农村脱贫致富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宣传国办发〔1994〕64号文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我省各地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方面的工作成就、存在问题和当前要认真做好的工作。宣传工作要形成声势,注重实效,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理顺工作思路。各地在开展宣传活动的同时,要根据当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组织力量,在今年内开展一次规模较大的系统的调查研究。调查的内容主要是:(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好发展林业经济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2)林业的发展如何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山区脱贫致富的要求。(3)如何进一步强化领导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4)国有森林资源如何实行资产化管理。(5)如何搞好国有和集体林业用地有偿使用工作。(6)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理顺工作思路,为进一步搞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打好基础。省林业厅要加强组织与指导工作,推动调查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抓紧做好“四项”清理工作。贯彻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精神,务必抓好落实。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针对当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做好四项清理工作:一是对1991年以来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清理;二是对1992年以来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三是对1992年以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清理;四是对当前乱捕乱猎和倒卖走私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进行清理。结合清理工作,各地要有目的地部署开展专项管理活动,重点打击那些哄抢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经营木材、走私倒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伤害,殴打护林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清理工作情况,由各地(市)政府在10月底前向省政府写出报告,并抄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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