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加强黄金市场和
黄金产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87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省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黄金市场和黄金产品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黄金市场和黄金产品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取缔我省自发黄金市场,整顿黄金生产和金饰品市场秩序,确保黄金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对黄金管理的规定,现就我省加强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1994〕73号文件,按照国家对黄金产品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黄金产品的综合管理。
二、各级人民银行特别是重点产金地(市)、县(市、区)的人民银行,一定要加强对黄金收购工作的领导,做到随交随收,开展巡回收购,为黄金生产企业提供优良服务。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黄金产品交售和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管理工作,逐步采用先进科学的方法鉴别收购黄金。人民银行黄金收购管理机构对于黄金生产企业交售的黄金产品,暂时不能确定成色的,双方要订立交售协议,明确后发生成色升降的责任,维护国家和黄金生产企业的利益。
三、各级人民银行是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主管机关。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一定要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权限合法经营,不得私自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地点,非法牟利。为稳定金饰品市场,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金饰品经营单位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四、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和人民银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和收购计划,加强对黄金产品和中间产品的管理,将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对违法者,要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