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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电话,是指设置在商店、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道路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各类电话装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用电话的设置、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公用电话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电话局和各县邮电局(以下统称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通信区域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用电话管理的领导。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应当配合做好公用电话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用电话的设置

  第六条 (发展规划)
  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公用电话发展规划,适应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公用电话的需求。
  第七条 (公用电话的设置)
  商业区沿街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道路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客流量设置相应的公用电话。
  居民住宅区公用电话及夜间应急电话的设置,由公用电话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具体商定。
  第八条 (公用电话的设置)
  公用电话站应根据方便公众使用的原则设置。其中街道设置的公用电话站,其用房由街道提供,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
  第九条 (公共场所公用电话的设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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