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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实行书报刊市场稽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申办书报刊发行和出租经营,须先向所在县(区)级以上书报刊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禁止无证、照经营。
  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转让和买卖。
  邮局报刊发行单位发行报刊,依照邮政法办理。
  第六条 出版社、省级新华书店和广州市、深圳市新华书店,以及具备条件的国有发行单位,可以申办图书总发行业务,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领取报纸、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期刊可委托邮局发行,或由报刊社自办总发行。内部发行的报刊只能在国内指定范围发行。
  第七条 县以上新华书店、外文书店以及国有、集体发行单位,可以申办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由省和地级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审核批准。
  第八条 申办书报刊零售及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县(区)级书报刊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总发行单位、二级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申办条件及经营范围按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办经营图书进出口业务的单位,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报省或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境外出版的书报刊入境印制,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品全部运返合同指定的境外地点,不得在境内销售。确需内销的,按进口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进口外国和港澳台报刊,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报刊,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进口外国、港澳台版的社会科学类图书和自然科学类图书,分别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书报刊发行企业,由中方项目主管单位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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