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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2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废止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4日)废止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1月27日

            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报纸、期刊(以下简称书报刊)市场管理,促进书报刊发行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书报刊发行和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鼓励各种经济形式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书报刊发行,逐步建立和健全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份、多种购销形式并存的书报刊市场体系。
  第四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书报刊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此项工作。
  文化、工商、公安、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各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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