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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海口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管理。
  第四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仅限在综合性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开设。
  第五条 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设施和技术资料;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符合安全、通风、照明等条件;
  (四)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置10台以上电子游戏机的娱乐场所,必须有专职执勤人员维护秩序;
  (五)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活动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台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第六条 申请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具备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项目经营。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对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 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变更名称、经营场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增减电子游戏机数量、更换电路板等,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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