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音像市场管理办法

  (一)未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
  (二)供研究、教学参考的资料性的;
  (三)走私入境、非法复制、盗版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四)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侮辱、诽谤他人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音像制品经营者不得制作色情、淫秽的广告招徕观众。
  第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为繁荣文化市场做出显著成绩的音像制品经营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到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检查时,必须出示文化市场稽查证,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稽查证人员的检查。
  第十一条 未办理报批手续,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参照第十一条的处罚规定处理,并报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拒绝、阻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扣押及没收非法所得,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