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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办法

海口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3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1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经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报刊市场,是指图书、刊物、图片、挂历、报纸等印刷品和绘画、书法、雕刻等作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管理。
  第五条 申请图书报刊经营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交通、市容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和资金。  
  经营图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的单位,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书刊发行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
  (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合法的进货渠道。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具备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按有关规定,报海南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图书报刊经营。
  第七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开业后需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核准登记事项的,必须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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