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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6日)修改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2月6日

       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乡(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属于土地所有者。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仍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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