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10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0月12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
《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有益的或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已有规定之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